中国刑法知识转型及对司法考试的影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老师在11月14日晚的经贸法律博士系列讲座(十一)中从刑法知识性质的界定、刑法知识的当代转型和刑法知识转型对司法考试的影响三个角度展开了对刑法知识的讲解。陈教授表明,刑法知识是与刑法法条、国家政治制度和刑事法制有着密切联系的,不能离开特定的法律语境和独特背景理解刑法知识,要将刑法知识放到刑事立法、司法的实践中去,不断丰富和完善刑法知识,指导实践。陈教授以政法学派、诠释学派、社科学派三种学派的分类清晰讲述了刑法知识当代转型的脉络,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确立和法制建设的需求三个方面分析了刑法知识转型的深刻原因。陈教授指出,将刑法知识的现代转型放到整个社会人文科学的研究中、纳入到世界各国的刑法体系中和立法司法的实际进程中是刑法知识转型的合理途径。此外,陈教授还结合了具体的案例,向听众介绍了大陆法系中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通过比较对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剖析。最后,陈教授指出了刑法知识的现代转型对司法考试产生的影响,结合司法考试试题分析,指出了在备考中,应注重法理与法条、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案例与司法解释的结合复习。
讲座之后,陈教授回答了现场同学的提问:
1、 在刚才的讲座中您提到了当今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多元化的评价,我国相关的刑法知识也引入了不少外国理论,那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未来会走向何方呢?
任何一国都有着其公认的刑法体系,但在理论角度上却可以有多元的观点。对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认识是最能体现研究刑法学学者学识与智慧的一个方面。我国的刑法采用的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但是我认为现在它在不断动摇。目前刑法知识处在一个转型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大陆法系国家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是有其合理性的,至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走向何方,我认为是要经过实践的选择与检验的。
2、 您提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是有很大的合理性的,那它是否存在弊端呢?
任何一种刑法犯罪构成体系都不是完美的,要放在一定的环境下去考虑。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动态的体系,它的三个阶层都有其生命力。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其中构成要件和违法性这两者的关系问题,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它更适用于自然犯,而对法定犯却不太适用,这使得违法性这一要件是否应当合并到前者中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 中国的立法模式和法律研究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西方,而您谈到刑法应当具有本土性,那么我们的刑法知识发展是否应该注重挖掘本土化的东西呢?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我国法律现在是西化的,是在西方法律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但是中国民族的心理结构对刑法知识的理解也必然会影响到立法与司法,中国宝贵的思想观念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比如说古代刑法中曾经有过“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说法,外国刑法中也有类似于这一点的规定,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我们是可以学习的。
4、 近来媒体对“死刑犯可以用金钱弥补受害人损失从而得到刑法减免”这一问题讨论的十分激烈,请问您是怎么看待这一问题的?
这涉及到了刑事补偿问题。在当今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下,这个规定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也有着理论依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会带来诸如“花钱买命”、对于社会公平的讨论等一系列问题。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应该在思想上对公平进行绝对强调,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刑事补偿的制度配套问题,在相对的情况下做出合理的、理性的选择。
讲座最后,陈教授指出法学家在从事研究时,要同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要重视作为一名法律研究者的终极职责,促进法律的不断发展。这指导着我们律政学子在将来的法律工作中努力进取,为法律知识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做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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